湖南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技术指南
为规范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
设备的采购和使用
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效能
湖南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
技术单位编制了
《湖南省生活污水处理一体
化设备技术指南(试行)》

为改善环境质量,有序推进湖南省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根据《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 年)》(湘政办发〔2019〕43 号)的要求,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应用情况,认真总结工程经验,参考国内最新标准、规范和文件,在广泛征求科研、设计、制造、建设、运行管理等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南。
总则
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以下简称一体化设备)的选用,就工艺参数、设备材料、安装施工、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等环节制定本技术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单套处理规模 50~500m3/d 的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小于50m3/d 的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可参照执行。
基本原则
1、一体化设备的选用应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便于管理的原则。
2、一体化设备的选用应满足经批准的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文件的要求。
3、一体化设备的箱体(罐体)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小于 20 年。
4、一体化设备供应商应对其成套供应的设备(含配套设备)质量及售后服务负责。
5、一体化设备供应商应提供污水处理工艺计算书,以方便污水处理厂(站)设计单位进行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参数复核。污水处理工艺计算书格式可参考附录 5。
6、污水处理厂(站)设计单位应对一体化设备的污水处理工艺计算书进行复核,并承担设计责任。
7、一体化设备应优先选用成熟可靠的工艺和产品。一体化设备采购时,供应商应提供至少 3 个连续运行一年以上的成功工程业绩,并提供由业绩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一体化设备采用新工艺时,供应商应提供中试实验报告、生产性实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第三方权威机构组织论证,出具工艺可行的结论报告。
8、批量采购同品牌一体化设备时,建议安装一台在县城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测试,稳定运行不小于 30 天,确定出水水质、运行成本等各项指标均满足采购要求后再正式供货安装。
9、一体化设备宜配备完善的自动控制系统,实现自动化运行。
10、一体化设备的选用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见附录 4),综合比较设备全生命周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后确定。
11、供应商应对一体化设备的专利技术使用权负责,保证销售的一体化设备无专利纠纷。